當你決定好跟你的另一半步入婚姻,你可能需要知道夫妻財產的制度

什麼?可是他說「他的就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嗎?

很抱歉,如果他向你這麼承諾是很浪漫,但是法官不承認 XD

 

台灣正式承認的夫妻財產關係,有三種,分別是

1. 法定夫妻財產制

2. 約定共同財產制

3. 約定分別財產制

從名稱我們就可以看出端倪,法定夫妻財產制是預設值

不需要特別宣告,不需要辦理文件,登記結婚立即適用

而如果想採用其他兩項需要以正式文件向法院登記

夫妻財產制度的效力始於「登記結婚」,終於「夫妻關係結束」

結束就是離婚或死亡

等等!可是他說娶/嫁你十輩子!

那可能要找閻王爺登記 ......

 

在正式開始之前,我先定義幾個名詞

1.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就如同字面上的意思,這筆財產是在你婚前產生的還是婚後產生的

婚前領的薪水就是婚前財產,婚後領的薪水就是婚後財產

比較需要注意的是,無法證明為婚前或婚後的財產時,視為婚後財產

如果你真的很 care,記得登記前拍下自己的存摺 / 地契 ......

另外我曾經聽同事說過,他趁結婚前買了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

請問這是不是婚前財產?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你婚前買了一棟房子「全額繳清」,確為婚前財產

但如果你只是付了頭期款,婚後用薪水慢慢還房貸

很抱歉,你用婚後財產去支付房貸,所以貸款部分屬於婚後財產

嚴謹的說,房子屬於婚前財產,但是同時也有婚前負債(房貸)

使用了婚後財產還清債務的部份,配偶有剩餘請求權(稍後會提)

還有需要注意的事情是

因婚前財產衍伸的婚後收入,屬於婚後財產

包含房租收入、股票利息等,雖然是婚前買的

但是結婚後產生的收益仍然要當作婚後收入

 

2. 共有財產與特有財產

這是約定共同財產制度才有的名詞

你可以這麼理解,除了可以特有(屬於你自己)的財產外,一律視為共有

共有的財產,夫妻兩個人都有所有、管理、處分的權利,都要經過對方同意

在這樣的情況下什麼財產可以讓你特有呢?

a. 你專用的物品

b. 你執業專用的物品

c. 別人「書面」指名贈送給你的東西,包含繼承而來的東西

 

 

講完名詞,我們先以最廣泛被採用的法定夫妻財產制說起

前面說到法定夫妻財產制是預設值,不需要特別跑去法院登記

這個制度簡單說就是

「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但是有一天誰離開了,婚後財產均分」

這個制度下,不管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各自對自己的財產有所有、管理、處分的權利,不需要經過另一半同意

如果其中一方有人欠債,也由該方承受,另外一半不需負責

婚姻關係結束時的財產分配,專有名詞叫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這個制度下,假設一方過世,則婚後財產扣除債務與特有財產後應該均分

請注意,只有婚後財產才會被列為剩餘財產,婚前財產不會

而且所謂的均分,是指身家多的要給身家少的

舉例說明

 

案例一:

小明 30 歲時已經存了200W,娶了沒有存款的小美,過著快樂的日子

小明 50 歲時父親過世,留下 200 W 給小明

小明 80 歲壽終正寢,臨終時存款總共有1000W,而小美也存了300W

請問小美可以透過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得到多少錢,而小明的遺產總共有多少?

 

我們來計算剩餘財產

1000W(現有)- 200W(婚前)- 200W(父親遺產,屬特定財產)= 600 W

故 600W(小明的剩餘財產)+ 300W(小美婚後的財產)= 900W

這 900W 應該要夫妻平均分配,所以小明身後要先給小美 150W

因此剩下的 850W(1000W-150W)才是小明的遺產

另一半的剩餘財產請求權,是大於遺產繼承權的

所以實際上小美先請求剩餘財產後,身為妻子,當然可以再繼承小明的部份遺產

 

 

 

那麼請問,如果今天小明跟小美是離婚

而小美傷心欲絕的放棄剩餘財產請求權,她只想趕快離開小明

一直支持小美的孩子們(也是小明的孩子)可不可以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要求小明將剩餘財產均分給小美呢?

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目的在表彰配偶對收入的貢獻

因此答案是不可以,這是小美專屬的權利,沒有人可以代理

如果洗衣掃地照顧公婆或岳父岳母接送小孩等等都沒有人幫忙處理

你能專心工作嗎?配偶對財產有貢獻,合理吧

 

 

 

再假如,小明好吃懶做,好手好腳就是不工作,也不幫忙分擔家務

而小美努力勤奮,婚後累積了很多財富,結果最後要分小明一半

是不是有失公允呢?是的,這種情況,小明的剩餘財產請求權可能會殘廢

意思是也許不會被完全剝奪,但是法官可能會酌情減少

如果發生這種狀況

夫妻也可以協議變更夫妻財產制度為後面會提到的分別財產制

 

 

再來談約定共同財產制,簡單說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但是有一天誰離開了,共同財產均分」

除了特有財產以外,都屬於共有財產

共有的財產,夫妻兩個人都有所有、管理、處分的權利,都要經過對方同意

特有財產可以各自處分,不需經過對方同意

而這個制度底下比較需要注意的是,債務也是共有的

老公欠債,老婆要一起償還;老婆欠債,老公也要扛起來

如果是已經結婚多年才申請登記共同財產制度

登記前的共有財產,在婚姻關係結束時,可以各自取回,不必均分

 

最後是約定分別財產制,最簡單

「我的就是我的,你的就是你的」

沒有所謂的剩餘財產,婚姻關係結束後也不需要分配

各自對自己的財產與債務負責

 

 

文章的尾巴,談一些雜項還有感想

 

說說脫產吧,如果夫妻一方為了逃避剩餘財產請求權,惡意脫產

例如賤價賣出房屋給小三、無償轉送他人之類的行為

行為發生後五年內,或是知悉後兩年內,另一半是可以申請撤銷的

不過合乎道德的事情是允許的,例如贈與父母

我國以孝治國嘛,這點從所得稅也可以看得出來 ......

 

說說寵物吧,如果離婚為了家裡小黑的分配吵架

總不能切成兩半吧 ....... 所以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就是這樣

不過寵物在法律上是被當成物品的

因此在共有的情況下,最後拿走寵物的人

要付這個寵物鑑價的一半給另外一個人

 

說說債務共有吧,在約定共同財產制底下沒話說,債務就是共有

但是其他兩個制度底下也會有債務共有的情形,是什麼呢?

答案是家事支出,家裡買了一台冰箱,雖然是老婆買的

不好意思,不管走什麼制度,因為這明顯是家用品

老公有責任在老婆付不出來的時候幫忙還

 

說說家庭費用的支出吧,不管什麼制度都一樣,原則上雙方議定即可

特別注意的是,法條中將「做家事」一樣視為家庭費用的支出

也就是說如果有一天老公抱怨在家中做家事的老婆都不出錢

法官是不會理你的

 

既然要結婚,想必下了很大的決心,也有一定程度的信任

請不要把「訂定夫妻財產制度」當成「醜話說在前頭」

而是夫妻一起建構家庭財務的藍圖,也是對彼此財務觀念的了解

應該很多情侶交往的時候都不會討論到這麼細節

每對夫妻的價值觀不同,對財產制度的選擇不盡相同

其實民法的親屬篇在婚姻這段是很尊重當事人的

如果你真的去看法條,你會看到很多次類似「從其約定」的敘述

包括家用金多少、自由處分金甚至家事分配

上面的三個制度只能說是家庭財務的地基,是可以加註解的

例如共有財產一定是平分嗎?不

如果你們已經決定就是一方努力工作,另一方盡情逐夢

為了犒賞辛苦工作的那一方,你們決定共有財產七三分可不可以

當然可以,書面表示後到法院登記就好了

真正的細節還是在夫妻兩個人怎麼樣用心的經營、建築這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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